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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11.05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八日行政院衛生署署授疾字第0970000016號令發布

有接受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檢查必要者之範圍如下:

一、意圖營利與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者及相對人。

二、毒品施打、吸食或販賣者。

三、查獲三人以上(含三人)有吸食毒品之藥物濫用性派對參加者。

四、矯正機關收容人。

五、性病患者。

六、外籍勞工。

七、役男。

八、義務役預備軍官及預備士官、常備兵。

九、嬰兒其生母查無孕期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檢查報告或診治醫師認為有檢查必要者。

出處---
臺中縣衛生局高危險群愛滋病AIDS防治宣導全球資訊網-衛教宣導-法令規章
http://aids.hbtc.gov.tw/form/index-1.asp?m=2&m1=5&m2=17&id=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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